年数总和法(合计年限法)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,折旧率逐年递减,折旧额逐年减少。
年数总和:S=n(n+1)/2,n为预计使用年限。如5年则S=1+2+3+4+5=15。
年折旧率:年折旧率=尚可使用年数/年数总和。第1年=n/S,第2年=(n-1)/S,...,第n年=1/S。
年折旧额:年折旧额=(固定资产原值-预计净残值)×年折旧率
特点:折旧基数固定(原值-残值),折旧率逐年递减,所以折旧额逐年减少。
与双倍余额递减法比较:年数总和法折旧基数固定、折旧率递减;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固定、基数(账面净值)递减。两者都是加速折旧。
A:年数总和=1+2+...+n=n(n+1)/2。例如使用年限5年,年数总和=1+2+3+4+5=15。第1年折旧率=5/15,第2年=4/15,第3年=3/15,第4年=2/15,第5年=1/15。
A:前期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更多(因为折旧率=2/n高于年数总和法首年=n/S=2/(n+1))。但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两年改直线法,后期折旧可能比年数总和法多。总折旧额相同,只是时间分布不同。
A:税法一般允许直线法,加速折旧需要符合条件(如技术进步、强腐蚀、高震动等固定资产)或属于特定行业(制造业等)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。不符合条件的,会计上用加速折旧但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整。